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1日吉政办发(2015)4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11
- 实施日期:2015.09.11
- 文 号:吉政办发(2015)4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精神,推进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把握方向,引领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政府主导,完善制度。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
——培育主体,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格局。
——把握需求,改革创新。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规范有序的购买流程,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完善有群众参与的绩效考评机制,务求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初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及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的资质和其他具体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公共性和公益性突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水平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购买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六)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项目内容、规模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完成项目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七)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拓展所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八)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及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文化和体育部门要协助民政、工商等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的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确定购买的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标准和结果、考评标准和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九)绩效考评。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法律责任。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购买主体要依法行政,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具体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地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规定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附件:吉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