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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

2016-03-25 14:47:29
2015年9月8日闽政办(2015)12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08
  • 实施日期:2015.09.08
  • 文  号:闽政办(2015)12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提升,引导开发区成为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强化规划引领,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抓紧修订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托已有的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主导产业。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类型和省级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针对性的促进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提升开放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更大程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找准定位;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旅游局

  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开发区招商队伍能力建设,探索招商引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展精准招商、集群化招商、以商引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各开发区要重视欧美地区“小而专”企业在核心技术、自主品牌方面的优势,开展引技引智。从2016年起,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超过3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500万元。对新引进的《财富》杂志公布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省各类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开发区联合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促进机构。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审核认定,由省科技厅按新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用房补助;评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坚持绿色集约发展。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科学制定开发区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建筑容积率、节能减排降碳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用地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加大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开发区年度用地、用林计划指标在其所在设区市实行单列,年度围填海计划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开展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各开发区可根据前三年平均供地量的30%申请安排收储土地。支持土地开发完毕的开发区整合所属县(市、区)现有工业园区和周边工业用地,扩大开发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开发区实行归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开发区管理模式,根据开发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其管理模式。对于功能相对单一或区域面积较小的开发区,可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或交由法定机构管理等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区域面积较大、功能相对综合的开发区,可实行“政府管理+开发公司运营”的管理模式,政府负责园区规划、行政管理以及为入园、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发公司负责相关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事务性工作;对于区域范围和行政区重叠或基本重叠的开发区,可以依法规范融合发展,探索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不另设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于确需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应从严控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实行“一个公章管审批、一个窗口管核准、一支队伍管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编办

  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开发区收益与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及省级财政部分外,与所属市、县(区)财政体制由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原则,经与开发区协商后合理确定。如实际管理需要,开发区所属市、县(区)在编列财政预决算、统计财政收支等数据,可将开发区作为其中数单列反映。省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推荐安排国家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地方债券资金时,适度向开发区和开发区内的企业倾斜。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完善开发区统计制度。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开发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其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各级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要协助辖区内开发区做好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商务厅

  八、实施动态管理。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支持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扩区。完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从2016年起对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名的开发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末位的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逐步做到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