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6日吉政办发(2015)4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06
- 实施日期:2015.09.06
- 文 号:吉政办发(2015)4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便民、增效、实现管理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推动简政放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为我省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内容及目标。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一码、一网共享”,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提升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行“一窗受理”,做到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五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五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做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
——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作用,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做到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各部门间实时推送,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
——平稳过渡。按照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要求,积极稳妥实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编号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过渡。企业存续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企业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统筹推进。大力推行网上审核、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证照库”和“一证通”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8月1日—2015年9月30日)。
1.制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统一企业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标准和要求,统一登记表格和文书规范,实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个窗口”受理,企业提交“一套材料”,填写“一套表格”即可登记,领取“一照一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2.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在优化整合各部门现有信息化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省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登记信息实时交换,互联互通。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数据交换中心的对接工作,确保登记信息顺利导入,无缝连接。(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3.做好原有各类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准备工作。加快改造我省工商、社保、公安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升级质监、税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确保原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编号顺利过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之形成唯一的映射关系。(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4.开展“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组织全省各级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和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培训,系统讲解改革后的登记流程和要求,以及信息推送、共享、反馈的相关操作,确保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时做到一次性告知,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市场准入服务。(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全面实施“一照一码”。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发放“一照一码”。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也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领取“一照一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2.妥善做好新旧证照衔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换领执照不收取费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自换领之日起停止使用。为适应“五证合一”改革要求,此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理“一照一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3.停止相关证件年度检验。对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配合)
4.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质监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核查和纠错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税务、社保、公安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回传补正机制,定期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完善后续工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5.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运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等部门,对全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梳理总结改革经验做法,查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措施,建立健全“五证合一”工作长效机制。(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推进落实。建立健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有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确保各类新旧证照和代码平稳过渡。要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五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改革保障。各地政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空编招录公务员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升级改造原有业务系统、换放“一照一码”等方面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