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日石政办发(2015)3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02
- 实施日期:2015.09.02
- 文 号:石政办发(2015)3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一)保持信贷投放持续增长。驻石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信贷投放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战略合作机制,促进挂牌上市企业数量较快增长。做大做优各级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发挥平台优势,扩大股权融资、私募债等融资规模。
(三)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在园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发低费率的保险产品。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在石家庄高新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力争2015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重点支持措施
(一)帮助解决续贷资金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积极筹措资金,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解决倒贷过程中过桥资金问题。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机构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
(二)加快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整合专项资金,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担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严禁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对费率过高的要限期降低,对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强化信息沟通,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适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各县(市)、区金融办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行、担保、风投、保险、信托、小贷等多种融资形式的融合。结合入企帮扶活动,强化“一对一”服务,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资金需求,协调金融机构最大限度予以满足;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及时支持。
三、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一)加强金融分析研判。加强全市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每月召开金融运行调度会,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月提供数据、按季度提供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加大金融维权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涉及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诉讼案件,专题协调,加快推进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驻石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上级政策变化,加强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衔接,在金融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在不涉及内部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市政府和金融工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