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8月20日宁政发(2015)18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20
- 实施日期:2015.08.20
- 文 号:宁政发(2015)18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包括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及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等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督查机构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
信息技术保障机构负责行政权力运行技术支持和保障,做好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权力清单
第六条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第七条 权力清单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含权力类型、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含子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状态、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八条 权力清单应当按照省统一编码规则对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实行编码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决定以委托形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市级权力清单。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或以授权形式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列入区级权力清单。上级行政机关委托本级行政机关收件或初步审查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列入本级权力清单。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权力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三)行政许可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等;
(四)在行使行政权力事项中依法收取工本费、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权力清单应当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增加、变更等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公布实施。
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变更,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自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提出调整申请。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权力行使机关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推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部门将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推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行政权力行使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权力事项信息的维护和公开等相关工作。
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行政权力事项推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权力行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章 权力运行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应当标准化,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统一文书格式,优化流程,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将分散在内设机构的行政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运行的事项,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依托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运行。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由权力库和法制监督系统、政务服务管理系统、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组成。
行政权力运行网络平台应当以权力库为数据源,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程记录、规范高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督查部门、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及时纠正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不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督查部门、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