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2016-03-29 16:24:53
2015年8月10日税总函(2015)43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10
- 实施日期:2015.08.10
- 文 号:税总函(2015)43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