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015年8月6日淄政办发(2015)1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6
- 实施日期:2015.08.06
- 文 号:淄政办发(2015)1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1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总体目标,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二)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检测程序,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行政机关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3)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
(5)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
(6)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有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调整优化监管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区县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县乡执法关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法规制度。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和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基层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五、组织领导
行政机关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9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编制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编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单,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
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于10月底前报送市编办。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日常调度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情况报送市编办,2015年年底前,市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监管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