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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2016-03-29 16:57:48

  2015年8月6日青政办(2015)14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6
  • 实施日期:2015.08.06
  • 文  号:青政办(2015)14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裔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范围

  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杜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和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业发展活力。

  (二)归口管理原则。省级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自律规范原则。坚持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四、主要工作猎施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中介服务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进行分类清理。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杜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政府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并切断相互间利益链条,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放宽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请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请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收费项目和标 准。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适时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等。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裔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或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公示的制度。

  五、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年8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

  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指导中介机构认真填写《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主管部门填写的《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3),于9月 1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9月16日一10月16日)。

  省政府审改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审查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规范中介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等。

  (三)审核公布阶段(10月17日一11月30日)。

  省政府审改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百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11月上旬前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杜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百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落实。省政府审改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方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细化明确清理规范原则、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确保有序推进。

  (三)公开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杜会公开。

  (四)强化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清理规范的效果和质量。省政府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略)

  2.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略)

  3.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