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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6-03-29 17:00:23

  2015年8月6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6
  • 实施日期:2015.08.06
  • 文  号: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

  3.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

  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

  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0号)

  6.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