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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6-03-29 17:06:31

  2015年8月6日厦府办(2015)14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6
  • 实施日期:2015.08.06
  • 文  号:厦府办(2015)14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建立厦门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实施市委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审核市有关部门管理和各区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四)督促检查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李栋梁(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邱太厦(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孙建辉(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郑岳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林晓辉(市发改委副主任)

  林建造(市财政局巡视员)

  洪向新(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爱忠(市审计局副局长 )

  缪鲁萍(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党组书记邱太厦兼任。

  联系会议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批准。

  三、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研究审核改革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成员负责召集。

  (二)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了解各地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改革工作有关信息。

  (三)文件印发。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总结材料等采用“会议纪要”、“通知”、“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

  附件: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研究议定工作安排;审议通过市委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审核各区、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研究审核改革实施方案。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各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提出解决意见,报联席会议决定。

  (四)开展改革工作调研和督促检查。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改革工作进行调研;督促检查市委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市有关部门、各区改革工作落实情况。

  (五)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改革工作进展。汇报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

  (六)做好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了解各区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改革工作有关信息。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市委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分级管理要求,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市审计局: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