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科 > 政策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6-03-29 17:19:19
2015年8月5日吉政发(2015)3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5
  • 实施日期:2015.08.05
  • 文  号:吉政发(2015)3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建设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对深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战略、加快哈长城市群建设、促进东北新一轮振兴、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带动全省经济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努力将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打造成为我省落实改革开放战略的平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平台、现代农业发展示范的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的平台。

  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战略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加快建设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示范区在投资、规划、金融、环保等方面享有长春市、吉林市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长春市高新区管委会享受长春市相应管理权限,吉林市示范区享受吉林市相应管理权限)。允许在管理职能、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

  二、省级设立的有关专项引导资金和国家补助我省的相关专项资金,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安排,重点向示范区倾斜。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产业项目在示范区落地布局,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点产业项目,在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省财政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安排支持资金总额度力争不低于5亿元。

  三、示范区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所安排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在分配和安排新增费时予以大力支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条件的菜地项目,按《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国土资开发〔2014〕30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四、示范区建设用地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以转让方式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可依照《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办法(试行)》(吉政办明电〔2014〕90号)在本区域内解决,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支持示范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规划建设生活配套区。完善商业网点配置,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示范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六、支持示范区开展建设用地(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除外)“先租后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方面改革创新。

  七、支持长东北创新产业园建设成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复制试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探索试行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给予股权和分红激励。

  八、支持中新吉林食品区创建食品质量安全国际合作试验区。探索建立近期符合食品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特点、远期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消费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在食品区创新整合设立相应机构,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九、支持示范区创建各级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区(试验区)。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探索推行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试点示范。大力发展新型农村经营合作组织。鼓励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支持示范区探索发展粮食银行、土地银行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省级用于支持“三农”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内粮食增产、水利设施、标准良田、循环农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美丽乡村等方面倾斜。

  十、支持示范区加快道路、城市综合廊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有关规划和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以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优先启动建设。

  十一、支持示范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贸区经验,在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领域、服务业开放、通关便利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协调海关总署批准,在示范区建设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B区,享受与A区同等政策;支持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国家四部委验收,并争取早日转型升级为吉林市综合保税区。

  十三、加强省内区域合作,整合省和各市(州)招商资源,建立示范区与各市(州)合作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向示范区集聚。各市(州)、县(市)引入示范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中示范区留成部分,实行按比例分享,并在每年年终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进行划转。

  十四、示范区要尽快建立独立的统计核算体系。先行建立长春长东北先导区和吉林市产业发展示范区独立的核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