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5年8月5日渝府办发(2015)12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8.05
- 实施日期:2015.08.05
- 文 号:渝府办发(2015)12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旨在推出和宣传一批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作出突出贡献、体现时代风貌的优秀企业典型,激励广大工业企业凝心聚力、比学赶超,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三条 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
第四条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条 对获得“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评比排名次序分三个档次给予一定奖励资金:1—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11—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21—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奖金用途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奖金来源:市级和中央在渝企业,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区县(自治县)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支付;在有关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评选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视同法人对待的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存在“母子”关系的,鼓励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口径参评。
第八条 申报条件: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评价。生产规模指企业应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发挥龙头示范作用;经济效益指企业在评选周期内满足累计利润额为正(政策性亏损除外);生产规范指企业在评选周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较大安全事故;社会责任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评选周期内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资金。评选工作机构依据评选周期最后一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三年累计利润数据情况确定最低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选指标体系:
------------------------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权重(%) | |--|-------------|-----| |1 |主营业务收入 | 15 | |--|-------------|-----| |2 |资产总计 | 10 | |--|-------------|-----| |3 |工业增加值 | 15 | |--|-------------|-----| |4 |利税总额 | 15 | |--|-------------|-----| |5 |全员劳动生产率 | 10 | |--|-------------|-----| |6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数| 15 | |--|-------------|-----| |7 |人均劳动者报酬综合指数 | 10 | |--|-------------|-----| |8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 | 10 | ------------------------
第四章 评选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负责全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市工考办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 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涉及区县(自治县)的工作,由当地统计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工作启动。市统计局根据评选周期适时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申报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部署,启动评选工作。
(二)组织申报。市工考办确定最低申报条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按要求在本企业内公开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向区县(自治县)统计局申报。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将企业申报材料送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在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到市工考办。
(三)统筹评审。市工考办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企业名单。初步推荐企业名单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复审后,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名单审定。表彰建议名单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市统计局与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公示表彰。市政府审定同意表彰建议名单后,由市统计局与市人力社保局在市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统计局与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报请市政府表彰。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影响表彰的,按规定进行表彰;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考办组织成员单位对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评选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统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庆市优秀工业企业评选工作细则》,提交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渝办发〔2012〕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