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03-30 10:35:11
2015年7月31日税总函(2015)41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31
- 实施日期:2015.07.31
- 文 号:税总函(2015)41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