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7月31日内政发(2015)10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31
- 实施日期:2015.07.31
- 文 号:内政发(2015)10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的根本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完善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实施促进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呼和浩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启动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实施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2.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三大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链三年滚动计划。
3.推动“互联网+”行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调化“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启动“互联网+”创业园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4.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农牧民教育培训试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1.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专项资金,探索整合现有有关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引导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25%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企业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扩充内蒙古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10亿元,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内蒙古再担保机构。
2.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
3.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4.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1.落实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2.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盟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留足支付3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内,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稳岗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底。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企业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积极化解失业风险。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
1.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创业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创业计划等6项计划。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推动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到2020年,全区新增创业企业30万个以上,带动就业100万人以上。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5年底前,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3.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4.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消和调整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1.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依托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等院校科技园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基地,给予引导和支持,并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全面汇集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需求,建设科技项目储备库,提供创新创业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技术攻关,鼓励和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加快创业信息资源整合,构建全区一体化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信息透明度。各地区要按照机构编制从严从紧的要求,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服务机构。
3.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电子商务、创业咖啡、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通过清退办公用房、盘活商业用房、利用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4.整合落实各类创业基地扶持政策,实施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到2020年,力争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购置与创业相关的实施设备和提供创业相关服务等。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奖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创新大赛经费等。
2.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投资机制,抓住国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重大机遇,推动国家级专业基金在自治区的投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带动区内大型企业、政府投融资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共同加大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出台创业创新引导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3.建立多元的创业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资金进入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研究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初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支持力度。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属自治区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充足的地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二次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创业担保贷款一倍以上的贷款扶持。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国家政策;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政策执行国家规定。
3.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考核办法,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规范担保基金运行,减轻担保基金压力。各地区要落实自治区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政策,在确保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2.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落实工作。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牧区劳动力创业。
1.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县域经济和特色经济,扶持农牧民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将农牧民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计划,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牧民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
2.支持农牧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牧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1.推动创业创新活动常态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2.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新增2个盟市进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列。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和创业型旗县创建活动。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大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力度,培养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2020年,打造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自行制定。上述奖补资金从各地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部门沟通,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教育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等实名制完整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纳入自治区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见习规模,落实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所需提标资金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分担。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旗县级以下单位和小微企业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限的,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取消试用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1至2档(级)。
4.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5.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6.落实好促进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按比例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对专业的限制。全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10%的职位,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且专业与企业需求相符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招聘程序,择优录用。中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执行实施相关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聘用相应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把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2.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招用程序,加强在岗情况的核查和考核,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服务。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制定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专项扶持办法,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建立自治区残疾人示范性庇护工场。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残疾人就业公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不含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安排1名盲人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政府集中采购要优先购买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对于以公益岗位形式安置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将农村牧区残疾人、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工程和贫困监测体系,进行有针对性地帮扶。
(十五)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1.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牧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实现输出输入地务工人员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强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属地化服务机制,劳务输入集中的地区要完善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将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低保救助等全部纳入服务范围。
2.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队伍,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快成立劳务输转行业协会,提高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底前,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盟市至少要培育1家每年输转1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1名年输转2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旗县建设,逐步推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服务工作。构建劳务经济评价监测体系,加强劳务经济动态监测,对监测点给予适当的监测工作经费补助。
3.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安置作为积极推进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就业安置方式的,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要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驻区中直、区直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新招录职工时,如退役士兵符合企业招录条件,企业要安排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及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各地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推行“一站式”实体服务窗口,配备专兼职及蒙汉双语服务人员。各地区要鼓励高校、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通过公开征集或政府购买引进、推介的方式,加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力度,盟市入库创业项目一般不少于1000个,旗县(市、区)不少于300个,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
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旗县级以下(不含旗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旗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旗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
1.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公共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打造“两纵一横一平台”升级版就业创业云服务平台。纵向升级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五级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数据库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服务平台。横向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自治区级就业创业数据库与相关业务的互联互通。依托内蒙古“12333”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区全面推广网上服务大厅、手机客户端、综合柜员制窗口、电话、短信、移动服务终端、自助服务一体机和互联网社交平台等功能,实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2.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行动,完善网上经办服务目录及网上经办流程,推动网上办理业务。积极推进人才E站人力资源信息化终端平台进社区和大学生网上求职超市服务平台进校园。
3.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托行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预测和就业状况调查、统计发布制度。建立部门、行业就业创业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产业)带动就业情况,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就业信息。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加快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继续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全覆盖。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诚信评价和失信惩处体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清理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2.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品牌,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3.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比例招聘政策,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十)加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1.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坚持学科专业增量优化,重点建设一批适应地方需要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坚持学科专业存量调整,集中力量培育优势应用学科并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推进自治区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二期)工程、中职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工程、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建设。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推动普通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扩大“3+2”五年制高职、对口升学招生的规模。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职业教育”模式,推行“引厂入校”、“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
2.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矛盾的要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构建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主体的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大规模开展“定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重点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计划,增强其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打造一批示范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知名特色职业(工种)培训品牌。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计其功。按照“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扶优扶强、优质优价”的原则,依据培训后就业质量、培训职业(工种)难易程度、培训成本等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调节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3.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创业培训要覆盖有创业愿望的所有人群,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高校开展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旗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
4.深化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院校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方式,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增强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大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和上门服务力度,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1.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并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按照上年度当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50%的比例,调剂补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用于促进就业支出。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地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变,所需资金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实行全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要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城镇常住人员要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与《就业创业证》同等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逐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
健全自治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创业形势,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自治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见附件),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尽职履责,每半年向自治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配合部门要加强与牵头部门的沟通,定期向牵头部门报送工作情况。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
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将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自治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就业创业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职责划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并开展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
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让政策红利得到充分释放、惠及更多人群,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坚持典型引领,深入挖掘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引导就业者转变就业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