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5年7月31日包府办发(2015)15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31
- 实施日期:2015.07.31
- 失效日期:2017.07.3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包府办发(2015)15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尊重商事主体自治权利为原则,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等手段,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体部署、系统推进、宽进严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
(二)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改革现行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不高、行政性干预过多的登记体制,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
(三)坚持创新和实用相结合的原则。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立足于实用性,大力创新市场主体准入方式,全方位再造商事登记运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效率。
(四)坚持责、权协调统一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明确各部门职责,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有效促进登记监管方式改革。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先照后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有关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先证后照”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市食药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除国务院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类型外,其他公司制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审查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有关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文件。申请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增加认缴注册资本的,商事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记。(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2.实行实收资本备案制。对于国务院规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涉及金融、保险、劳务派遣等27类企业实行实缴制。公司应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缴付情况备案,由商事登记机关录入“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公示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公司对实收资本备案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按照《包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事主体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2.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符合《物权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将企业年检改为年报,搭建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1.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商事主体年报公示制度。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信息,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年报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商事主体每年于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须对所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涉嫌虚构年度报告内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2.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商事主体存在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3.商事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监管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4.搭建包头市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系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包头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建立我市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分类系统,全面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评级、分类、公示、查询服务。建立并推行诚信企业、失信企业奖惩制度,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实行诚信鼓励、一般提示、预警约束、警示惩戒,推进包头市企业信用平台系统的应用。(市食药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实行“三证合一”,推行“一照一码”,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在已经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内部流转、统一发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食药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食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进一步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市食药工商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对照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制定商事主体经营行业监管分工目录,明确许可经营事项后续监管的牵头部门,厘清各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市食药工商局牵头,市编办、政府法制办配合)
2.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网上推送和监管平台,做好两个“信息推送”工作。一是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后,由商事登记机关向商事主体进行告知,限期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信息推送”;二是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后,由商事登记机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及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信息推送”。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的工作效率。(市食药工商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分别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商事主体违反商事登记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对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应实施监管的部门,要在8月10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并报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监管依据、监管职责和跨部门共管机制,切实加强商事登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4.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强化中介组织连带责任,强化对商事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激发我市市场活力,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统筹、组织各项改革工作及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加强服务保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要确保改革基本经费及时到位,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本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推进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督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能的提高。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包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包 钢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路 智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苗玉梁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雷殿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中心主任)
张 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玉伦 (昆都仑区政府区长)
郭文焕 (青山区政府区长)
史文煜 (东河区政府区长)
刘程民 (九原区政府区长)
张海峰 (石拐区政府区长)
张 轩 (白云区政府区长)
赵 辉 (土右旗政府旗长)
恩和特布沁(达茂旗政府旗长)
杨二喜 (固阳县政府县长)
满都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淑萍 (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
徐 芳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郝俊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 琨 (市编办主任)
王秀莲 (市发改委主任)
康世存 (市经信委主任)
鲁性瑜 (市教育局局长)
方 立 (市科技局局长)
刘素梅 (市财政局局长)
邬军军 (市人社局局长)
张 建 (市国土局局长)
吕惠斌 (市城建委主任)
王旭东 (市规划局局长)
刘学武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 华 (市农牧业局局长)
杨占明 (市商务局局长)
张 健 (市卫计委主任)
邵文祥 (市环保局局长)
白清元 (市文新广电局局长)
刘 彪 (市粮食局局长)
张勇东 (市旅游局局长)
王旭亮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 莽 (市国资委主任)
赵峰云 (市食药工商局局长)
袁宏志 (市质监局局长)
张福义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之荣 (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于宝生 (市法制办主任)
闫化冰 (市金融办主任)
刘永恒 (市国税局局长)
贾 平 (市地税局局长)
祁云海 (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牛建祥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工商局局长赵峰云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