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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03-30 11:54:35

  2015年7月29日甘政发(2015)7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29
  • 实施日期:2015.07.29
  • 文  号:甘政发(2015)7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促进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现代保险服务业等一系列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瓶颈制约,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的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功能,引导、撬动金融信贷资金投入,支持服务业企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在产业集聚区开展科技服务业试点,试行“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经费渠道按其提供服务数量和效果给予后补助。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科技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对我省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以及发展前景良好、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产业延伸的服务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相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负责)

  (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取消小微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最大限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省、市、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新建、改(扩)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其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补贴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所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发生的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由当地政府给予不高于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贴息。(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负责)

  二、落实降税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服务、软件、涉农服务、金融服务、育养服务、医疗服务和小型微利服务等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公开机制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随时发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九)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同价政策。社会福利场所和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实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综合考虑服务业用电特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各市州可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服务业企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对中小服务业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属于服务业范围的文化企业、非营利性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按规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探索建立“零收费”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各种减负措施。(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负责)

  三、优化服务业用地供应方式,完善用地保障机制

  (十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各级国土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在建设用地供应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地。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首期缴纳50%,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培养引进人才

  (十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科研院所,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成本低、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鼓励生产企业将企业技术中心、重大技术产业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引导生产和其他企业将仓储物流、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不断创新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加快技术手段创新,鼓励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培育信息增值、创意设计、数字传媒等新兴服务市场。加快业态创新,引导推进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健康养老经济和商业、文化、旅游融合等业态发展,培育专业服务市场。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配送、直营体验店等新兴模式。加快服务理念创新,培育一批定制服务提供商、技术服务运营商和整体方案解决商。(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六)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选择基础较好的企业,打造一批集成创新能力强、设计成果产业化绩效明显、为国内著名制造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骨干企业。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创新项目。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著名高校工业设计中心,在省内创办研发设计中心和分支机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中心。(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七)推动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自主服务品牌,以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售后服务、金融、信息、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及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传统老字号企业改造提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影响力的服务业品牌。加强服务业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和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和修订。(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业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引导、市场公平竞争、机构自主发展的运行格局。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扶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中心人才市场及县级农村人才市场,做大做强综合性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服务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研发平台建设,加快建立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服务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壮大高质量服务业人才队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九)将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培养力度。加强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着力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完善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重点开展文化产业、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服务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职业技术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和残联的作用,根据当地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大型服务机构,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走出去”

  (二十一)鼓励发展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和建设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支撑,增强企业运营服务能力。落实促进信息消费有关政策措施,以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商用推广为契机,鼓励发展互联网业务、信息传输、电信增值等方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其进入公共信息服务、支付服务、跨境贸易服务、交易产品追溯服务等电子商务重点应用领域。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开展“陇货网上行”活动,支持电商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宽发展空间。鼓励投资发展节能环保、教育培训、服务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新兴服务,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企业整合利用相关服务资源,创办各种集成服务中心。切实落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文化元素、先进管理方式等改造传统服务业,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优化提质。支持商贸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城市配送。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推进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在旅游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标准和规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加快重大平台、城市新区和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协调发展。支持在兰州、天水等区域中心城市和兰州新区规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基地,吸引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来甘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集聚现代产业高端要素资源,构建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在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金融、信息、商贸会展、现代物流、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集聚程度高、辐射服务作用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创建国家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示范园区等开放平台建设,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投向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旅游等重点领域,努力提高外商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投资比例。鼓励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和省外市场,在信息技术外包、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劳务合作、医药研发外包等方面形成较强竞争力。支持我省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参股国内外金融机构等形式对外发展金融网络。(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坚持放管结合,破除市场监管障碍

  (二十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公开所有保留审批事项的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市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省一张网”。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严格实行宽进严管,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权利、机会、规则平等,做到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透明。强化协同监管,推行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重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和督促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咨询协调、自律约束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办法。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