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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3-30 11:57:19

  2015年7月29冀财金(2015)2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29
  • 实施日期:2015.07.29
  • 文  号:冀财金(2015)2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金融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3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0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8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业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助推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省财政根据其注册资本和投资省内重点产业的规模等因素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壮大,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省财政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安排3亿元推广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优先资本投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增强项目的融资能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中的新建PPP模式项目。

  (三)建立金融资本引导机制。制定财政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定向增放贷款的措施,发挥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导向功能,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及重大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

  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2016-2018年,省级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对2015-2017年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及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调增利润而形成的部分新增税费等,省财政给予垫付。支持“河北企业境外上市发展基金”做大作强,引导我省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平台实现快速发展。

  (五)鼓励资产证券化。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对金融机构承销并成功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和公益项目资产等特定种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和相应期限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

  (六)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省财政以政府购买金融服务的方式,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给予补贴;继续出资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创新发展,提升功能,完善服务,将其打造成为一流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投放

  (七)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引导各地设立小微、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扶贫、助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按比例给予补偿;积极推进“政府+银行+保险”业务运作模式,引导各地设立小微、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补偿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小微、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借款人还款行为的保证保险,对投保企业的保费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对确认的保险机构损失按比例予以补偿;创新扶贫方式,支持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依法定程序认定后,由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按比例给予补偿。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4亿元资金,对市县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八)完善担保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采取业务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支持引入民营资本参与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

  (九)继续落实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奖补政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差异化动态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继续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县级银行、保险业分支机构及县以下银行营业网点,引导金融机构在网点布局上向贫困地区倾斜,扩大经济薄弱地区基础金融供给,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6亿元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配套资金,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

  (十)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市县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支持保障机制,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难度,破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十一)落实小额票据贴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财政以后补助方式支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展,并推动相关业务的普及和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0万元配套资金,利用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者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继续给予支持,鼓励就业和大众创业。

  四、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力度,鼓励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业态

  (十二)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对新入驻我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根据其注册资本、拨付营运资金和投资等情况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鼓励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积极推动各类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参股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支持开展专营式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省内组建科技银行、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更好地为我省小微企业与科技创新领域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引导其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我省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P2P和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和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小微金融等方面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创新,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