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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3-30 16:18:15

  2015年7月28日厦市监企注(2015)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28
  • 实施日期:2015.07.28
  • 失效日期:2017.07.28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 文  号:厦市监企注(2015)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

  为对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更好服务我市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就创新市场准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区内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的设立,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兼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通过“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三证合一”,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

  二、实行外资“负面清单”外直接登记模式

  区内境外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外领域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可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于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向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

  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商务部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自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

  商事登记机关难以甄别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先经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住所所在地向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自贸区局”)或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海沧区局”)提交备案材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厦门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住所所在地向自贸区局或海沧区局提交备案材料。

  四、实行“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住所在区内的商事主体,由自贸区局牵头负责登记等相关具体工作。自贸试验区岛内区域(即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含机场北片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自贸区局登记;自贸试验区海沧区域(即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户)由海沧区局以市局名义登记,便利商事主体就近办理登记。

  五、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

  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依申请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字样,名称中行政区划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汉字、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除外。

  允许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内新兴行业发展。

  六、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

  区内商事主体住所可冠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允许住所在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区内区外联系。自贸试验区的具体范围和地址规范表述按照辖区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办理。

  区内企业分支机构在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且不相连的,可以作为一个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需另设分支机构。

  七、放宽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限制

  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

  八、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

  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港澳台企业法人投资者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可申请,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其他境外法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已提交给审批(备案)机关或前置审批许可部门存档的,可凭审批(备案)机关、前置审批许可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出质人为境外的,可凭出质人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的,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境外的,可凭其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

  九、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

  境外投资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新设或入伙合伙企业的,其提交的资信证明可以由境外的金融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与该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

  十、放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

  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十一、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

  支持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依法以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并根据省政府公布目录放宽其经营范围限制。

  十二、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

  简化商业保理业务准入条件,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区内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名称中体现“商业保理”的行业特点,经营项目表述为“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经营项目表述为“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非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因飞机融资租赁项目独资设立子公司的,无须另行取得前置许可审批,不再限制其注册资本。大陆投资者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十三、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逐步试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事主体登记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提供身份认证。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十四、推进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区内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