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科 > 政策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意见》的通知

2016-03-30 16:19:48

  2015年7月28日厦国资产(2015)23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28
  • 实施日期:2015.07.28
  • 失效日期:2017.07.28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厦国资产(2015)2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先锋引领作用,现将《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利用自贸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建设自贸区,同时抢抓自贸区发展机遇,深化企业改革,现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和自贸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动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自贸区的工作。

  第二章 加快产业发展

  第三条 要大力发展保税进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以船舶、高端医疗设备、大型基础设施设备为主要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要积极开展对台离岸租赁业务,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等混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建设冷链物流中心,探索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模式,建立冷链物流行业标准体系,打造全程冷链物流管理体系和区域性进口冷冻食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五条 要努力打造立足两岸、链动全球的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直购进口、保税直销等业务,建设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仓储中心。

  第六条 要积极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推进已成立的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积极设立石材、化工、大宗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七条 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东渡国际邮轮母港的建设,引进国际邮轮公司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常态化运营驻港邮轮,发展境外邮轮租赁、邮轮金融、临港邮轮旅游商业集聚区、国际邮轮旅客集散中心等业务。依托高崎国际机场和规划建设中的翔安国际机场,积极发展航空总部、公务机服务、航空金融、航空要素交易和航空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八条 要落实海运快件、航运物流项目。积极发展海上快件业务,要通过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建立小型货物快捷通道。加快发展生产物流,推进工业企业物流服务外包,发展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与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配套的供应链物流服务。

  第九条 积极投资金融类企业,参与设立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投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参与设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参与投资两岸合资银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积极参与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第三章 推进转型升级

  第十条 要积极提升传统制造产业,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力度,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发展。要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注重推进商贸物流、地产物业、航空航运、百货连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推荐软件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产业等;加大投入战略新兴产业,重点现代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会展业等,从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自贸区对台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化条件,积极与台湾投资者开展合资合作,加大对台投资力度,推动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加大力度引进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来自贸区投资发展;加强两岸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等业务的投资与合作,积极发展对台电子商务;探索与台湾投资者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

  第十三条 利用自贸区金融对外开放创新、投融资自由化条件,积极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升企业融资和资本运营水平。通过自贸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在境内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贸区内国有企业积极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企业集团可选择1-2家条件比较成熟的子企业,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市国资委对试点企业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要利用厦门及自贸区的优势,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大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的建设,大力推动资金、业务和税收的回流,切实做实厦门的总部经济,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对厦门的产业及经济的贡献水平。

  第四章 放宽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到自贸区内开展符合本集团主业发展和自贸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投资业务;对市属国有企业在自贸区内采用现金方式新设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管理。

  第十七条 在自贸区内对重点试验项目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按规定履行经济行为决策批准、审计和评估等相应程序后,涉及的账面资产原值1000万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交由企业集团按要求聘请评估专家审核后予以核准。收购重点试验项目的非国有单位产(股)权的国有企业,涉及的账面资产原值1亿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交由企业集团按要求聘请评估专家审核后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 鼓励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优秀投资业绩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跨境贷款等业务;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市资本与项目对接,拓宽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实体企业的投资、股权转让、股权退出渠道。

  第五章 统筹资源开发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自贸区开发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贸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开发建设,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和综合配套环境。自贸区内市属国有企业要主动配合自贸办和相关招商政策,将存量或增量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含写字楼和厂房)作为自贸区公共招商空间资源全市共享。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市政府自贸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国际贸易综合发展区、邮轮母港配套区、金融商务服务区、临空产业集聚区、航运物流集聚区、临港产业发展区和新兴服务业集群区七大功能区提供招商资源载体,同时,大力加快所承担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

  第二十一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统筹自贸区内建筑物、土地资源,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积极开发改造利用。针对需要申请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现有建筑物用地性质变更、原有建设用地上拆除重建、已批在建项目用地性质及建筑规模变更、已批未建项目用地性质及建筑规模变更的事项,相关企业要根据自贸区政策认真落实和执行。

  第六章 加大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公共招商空间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公共招商空间资源指导价在2015年5月份国有房屋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约50%优惠,其中金融业给予约30%优惠。新入区承租公共招商资源的租赁价格不高于指导价。

  第二十三条 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实施搬迁改造或提供招商载体资源给予租金优惠等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建议草案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由企业在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中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市国资委将在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对租金优惠部分视同利润加回,对搬迁改造因素予以单列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设立在自贸区内市属国有企业的营运中心、管理中心、贸易结算中心、采购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市国资委协助申请总部经济的身份认定,协助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对于自贸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满足开办奖励、投资奖励、经营奖励、风险补助、总部经济条件的,市国资委协助落实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自贸区新设立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市国资委协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于自贸区政策认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市国资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协调加快国际化经营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企业拓展新的业务和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利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照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国资委将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协调定期开展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座谈会,对自贸区内企业上报的政策需求以及遇到的困难,市国资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市国资委将积极学习借鉴上海、广东、天津等自贸区的优秀实践经验,努力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