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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6-03-30 16:28:14

  2015年7月23日甬政发(2015)89号公布,自2015年8月24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23
  • 实施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2018.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  号:甬政发(2015)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随着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中坚力量。加快培育壮大上市公司群体,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是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建设大平台、发展大项目、集聚大产业的重要抓手,是示范带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促进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区域发展适应经济新常态、争创竞争新优势、强化发展新动力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群体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围绕我市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建设“港口经济圈”的现实需求,抓住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机遇,把培育壮大上市公司梯队群体作为强化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攻坚的重要着力点,全面推进我市各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通过挂牌上市加快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工具实施兼并重组、直接融资、业务拓展,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在更高层次上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目标任务。系统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政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持续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明显提升,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协同效应凸显,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争取三年内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到150家以上,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总数明显增长,上市(挂牌)公司对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企业主体素质提升和健康成长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筛选培育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体资格合法和“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独立并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交易所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根据“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总要求,把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主体升级和实现挂牌上市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动存量企业改造、新设企业规范,缓解中小企业因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规范性差、投资主体单一等带来的对外融资难、发展路径窄、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3年,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企业实际成本增加情况另行予以补助。

  3.新设股份公司在股改前后,如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阶段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如吸纳企业核心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持股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探索设立股权代持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4.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市政府按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鼓励企业到本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与融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

  1.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3.企业通过在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实现回归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三、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强化龙头带动优势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上市(挂牌)公司抓住资本市场体系渐趋完善、金融工具日益丰富、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带来的机遇,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加快开展多样化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和带动本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财政扶持。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市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单家上市(挂牌)公司在本市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300万元。

  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列入市政府帮扶名单的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

  本市优势企业借壳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比照此标准享受。

  被兼并重组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实际成本增加情况另行予以补助。

  (二)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切实把国家鼓励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重组过程中实施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和资产划转、合并与分立等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办法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法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股权(股份)转让等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强化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引导。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有关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或批准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上市(挂牌)公司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的上市(挂牌)公司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也可用作有偿转让和交易。

  (四)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兼并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兼并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市上市(挂牌)公司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优化对兼并重组的综合金融服务。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信托以及各类资产管理机构联手本市上市(挂牌)公司在本市开展兼并重组业务,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鼓励和探索设立各类专项并购基金,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开展本市兼并重组和跨区域的行业整合。探索通过组建专项基金、境内外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实施跨境并购。

  (六)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多种形式与本市其他市场主体、政府性项目开展合作。鼓励上市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本市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参与对本市企业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相关引导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市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基金,市和县(市)区政府相关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鼓励上市公司利用PPP方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

  鼓励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发挥优势托管本市其他企业或资产,属于市政府帮扶名单内的企业且托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托管前被托管企业账面资产总值的0.5%,市政府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托管多个非关联企业的,可分别予以补助。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和保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对于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共同做好企业发动、筛选、培育过程中和挂牌上市后涉及的氛围营造、意识引导、障碍破解、事项办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分别任正、副组长,市金融办、宁波证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外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我市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补助支持政策和目标措施,对本区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对本市企业挂牌上市、兼并重组等过程中涉及跨县(市)区的,要比照本地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加强考核督查。根据全市三年挂牌上市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实行任务分解和跟踪督查、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所辖镇(乡)、街道和产业园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考核奖励机制。对上市(挂牌)公司对政府服务提出的合规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三)优化行政服务。市级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制定落实推进工作计划,细化服务推进举措。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定向增发、兼并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四)完善对接交流机制。市和各县(市)区两级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信息库,健全筛选评定制度,会同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所辖行业后备企业资源库,及时组织金融等投融资服务机构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开展服务。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经信委(局)牵头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项目信息。两级政府金融办、宁波证监局、宁波上市公司协会等要主动做好服务,推动上市和挂牌公司实施兼并重组。

  (五)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引进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政策扶持和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便利,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对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挂牌上市等工作的执业评价机制。鼓励发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引导扩大本地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群体规模,推动本地企业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各类资本的投融资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和挂牌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纳入市金融人才支持对象。

  五、附则

  本意见中涉及的政府补助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上市的,差额享受新设股份公司补助和上市补助。本意见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的,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