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
2015年7月16日厦高管(2015)138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16
- 实施日期:2015.08.01
- 失效日期:2020.08.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 号:厦高管(2015)138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
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创新驱动和人才带动战略,加快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到火炬高新区创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推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对接
火炬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应主动对接厦门市“双百计划”,对符合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的“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积极推动其进入园区发展。
二、政策扶持
(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火炬高新区内的“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获得的创业扶持资金1:1给予配套,区级财政承担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按照A类创业项目(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标准给予补差奖励,区级财政承担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强人才生活配套保障。“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火炬高新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三、创业扶持资金适用对象
火炬高新区内企业已获得“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火炬高新区创业扶持资金配套:
(一)“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户2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近3年销售额累计3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额以“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中的“应税销售额”为准);
(三)企业实际运营的“双百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创新成果显著、具有较好的市场拓展前景,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四)严格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厦委组〔2014〕113号)文件规定使用创业扶持资金。
四、创业扶持资金用途
(一)项目研发经费;
(二)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水电费、场租费、材料物料费、贷款利息、人工成本、设备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火炬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组织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火炬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兑现相关政策。
六、监督管理
火炬高新区人才办负责监督管理“双百计划”配套扶持资金使用,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各项政策扶持,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故意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资金保障
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用于保障“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