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14日市政发(2015)20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07.14
- 实施日期:2015.07.14
- 文 号:市政发(2015)2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5〕24号)精神,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建立许可事项目录。对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设定、统一规范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西安市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简称《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与《许可目录》保持一致,对列入《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环节分解实施。《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进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各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不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设立专门办事大厅,按照市政务中心进驻事项的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市政务中心办理。有条件的部门要将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整体进驻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应向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完善首席代表制度,提高窗口办结率。市政务中心要制定服务规范,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区县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级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五)清理规范许可事项限额。行政审批部门要负责清理本部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的,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
(六)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
(一)编制服务指南。市政务中心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及市级部门《办事指南》的审核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要求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准确无误,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办事指南》免费向公众提供,要在政务大厅摆放,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中心网站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二)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市政务中心要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由市政务中心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按照“自愿申请、统一受理、限时办结、集中送达”的原则,组织多个部门同步办理。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要探索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清理规范前置条件。认真落实中省《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规范管理。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
(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中介服务项目清理,依法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中介服务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项目。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坚决清除与部门捆绑的其他中介机构。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依法开展业务。规范中介服务时限和收费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
(六)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探索构建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层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和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全面推进网上审批。
四、强化监督问责
(一)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审改办要加强与各区县、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综合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三)细化任务,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备案。每季度初,各有关部门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区、县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工作,并于2015年8月底前将不能进入本级政府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及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