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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6-03-31 12:00:06

  2015年7月7日辽政办发(2015)6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07
  • 实施日期:2015.07.07
  • 文  号:辽政办发(2015)6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配合,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过清理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提出拟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包括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注明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省审改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于2015年9月底前报省审改办。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各审批部门于11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审改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