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7月7日合政(2015)7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07
- 实施日期:2015.07.07
- 文 号:合政(2015)7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5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批转<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6〕58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批转《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6〕58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
(三)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
(五)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
(六)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
(七)《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合政〔2008〕44号)
(八)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11〕5号)
(十)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3号)
(十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23号)
(十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4〕50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
(二)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
(四)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
(六)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
(七)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合政〔2012〕5号)
(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