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7月6日鲁财金(2015)19号公布,自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
- 颁布日期:2015.07.06
- 实施日期:2015.07.20
- 失效日期:2018.07.20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 文 号:鲁财金(2015)19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妇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我们对《山东省巾帼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0〕3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推动全省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省委、省政府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信贷资金。
第五条 各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做好小企业的初审、推荐、审核、现场考察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妇联、财政局负责所辖县(市、区)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妇联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贴息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总量控制、先贷后贴的原则。
第九条 各市财政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妇女创业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政策成效,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巾帼创业行动。
第二章 贴息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 贴息对象是指主要负责人为女性创办的小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社会信誉好,急需信贷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产业带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碳环保、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
2.创业就业带动力强,安置女工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安置登记失业妇女、高校女毕业生、返乡女农民工、被征地女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达到15%以上),带动10名以上妇女实现创业。
第十二条 优先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姐”家庭服务机构、手工企业等妇女创办的企业。
第三章 贴息额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贴息额度。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于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0日期间申办的商业贷款,最高贷款贴息上限为200万元。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按放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超过1年的按1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计息期限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超过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省妇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促进妇女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贴息资金安排,制定下达巾帼创业贴息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等。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根据省里下达的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市妇联、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已获2次贴息扶持的小企业不得再申请贴息。
第十八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借款借据及最后一个月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
4.“巾帼创业”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5.“巾帼创业”帮扶妇女创业情况登记表(附件4)。
第十九条 各市妇联、财政局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巾帼创业”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省妇联。
第二十条 省妇联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通过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取消该企业申报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妇联、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8年7月19日。鲁财金〔201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巾帼创业贴息资金汇总表(略)
2.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4.帮扶妇女创业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