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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2016-03-31 13:14:15

  2015年7月3日厦府办(2015)12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7.03
  • 实施日期:2015.07.03
  • 失效日期:2017.07.03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厦府办(2015)1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福建省和我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现就自贸试验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产业引领原则。自贸试验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与建设应突出产业发展政策优势,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相关要求。

  (二)规划引导原则。按照“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和“多规合一”的要求,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自贸试验区内以集中成片的开发与改造转型为主,鼓励实施不同用途的混合利用和建筑功能的复合使用。

  (三)提升改造、集约利用原则。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房产市场,利用现状建筑提升改造城市品质;促进产城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高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已批工业仓储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一)保持原工业仓储土地用途申请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

  1、受理条件

  现状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形下,可将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为除住宅(宿舍)、公寓以及SOHO办公以外的其它第三产业功能:

  (1)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未到期,建筑物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

  (2)不改变原批准用地性质、房屋权属关系、土地取得或批准方式。

  (3)申请人(单位)应为房屋权属人(单位),且应以项目整体、单栋建筑物或整层申请。

  (4)根据近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及自贸试验区规划,不属于政府近期统一实施收储或改造范围内用地。

  2、改造要求

  (1)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并须符合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保、市场监督、卫生及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

  (2)使用功能变更,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夹层,增加配套设施及构筑物,如出入口、雨棚、电梯间、通道性连廊、消防通道、消防疏散楼梯,同时允许增加其它功能建筑物。增加的配套设施、构筑物及其它功能建筑物,不得突破项目用地红线,且应满足建筑限高、间距、退线等规范要求。

  (3)建筑改造属于内部空间改造以及增加配套设施和构筑物改造的,不需报规划部门审查;涉及扩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它功能建筑物的,应将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因增设夹层,增加配套设施、构筑物及其它功能建筑物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产权;若因城市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实施收储或改造的,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面积给予赔偿。

  3、土地租金及收益金

  使用功能变更,经国土部门备案后,前五年免缴土地年租金。

  出租划拨土地上现状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备案后,前五年免收土地收益金。

  建筑改造增加其它功能建筑物的,经国土部门备案后,免收增容地价。

  4、有效年限及后续管理

  使用功能变更有效年限为五年。

  (1)有效期满后,在项目符合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和要求的条件下,可申请用地性质变更,依规定报规划部门及用地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须按70%的比例补交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期间免收的土地年租金。因增设夹层,增加配套设施、构筑物及其它功能建筑物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办理房屋产权。

  (2)有效期满后,经审查未列入政府近期统一实施收储或改造计划的,可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二)申请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建筑物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经业主自愿申请,且项目符合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涉及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还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依规定报规划部门及用地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保持原工业仓储土地用途申请拆除重建

  现有工业仓储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建筑物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经业主自愿申请,且项目符合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原有建筑物拆除重建。在依规定报规划部门及用地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按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筑改造增加的容积率,经国土部门备案后,免收增容地价。

  国土部门应将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约定税收、达产年限、履约保证金等投资承诺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以合同形式约束申请业主全面履行,由国土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经信部门在项目用地出让后跟踪履约情况,督促其限期履行合同,并依约定追究责任。

  (四)已批在建项目申请土地用途及建筑规模变更

  项目符合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和要求的,经项目业主依规定自愿申请,报规划部门及用地的批准机关批准后,可按新用途及新建筑规模,依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须依法依规处理后,经批准方可办理用地性质及建筑规模变更手续,按新用途和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已批未建项目申请土地用途及建筑规模变更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已批未建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政府原因造成在批准的开工期限内未建以及开工延迟的建设项目,且项目符合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在依规定报规划部门及用地的批准机关批准后,可按新用途及新建筑规模,依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项目需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申请。

  三、新供建设用地管理依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项目管理

  自贸试验区内建设项目生成采用联席会制度。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各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并联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非住宅类),可视具体情形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不适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