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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有房屋租赁价格临时管

2016-03-31 13:26:52

  2015年6月30日厦国资产(2015)18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30
  • 实施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2017.06.30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
  • 文  号:厦国资产(2015)1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有房屋租赁价格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有房屋租赁价格临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有房屋租赁价格临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通过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引导自贸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自贸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环境,结合我市自贸区发展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自贸区国有房屋租赁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条 国有房屋是指厦门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自贸区范围内所拥有的仓库、厂房、写字楼、商场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国有房产。

  第二章 承租企业资格与租赁价格管理

  第四条 入区承租国有房屋的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应符合自贸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入区租赁的企业资格由国有房屋所有者根据自贸区招商相关规定负责核准。

  第六条 经核准同意入区租赁国有房屋的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国有房屋,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自贸区内国有房屋租赁价格实行管理指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入区承租国有房屋的租赁价格按不高于指导价(详见附表)予以优惠。

  第八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可参照本办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承租企业退出与使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有房屋所有者应制定自贸区范围内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条 承租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以下行为的,国有房屋所有者应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1.承租企业转租国有房屋的;

  2.承租企业未按自贸区规划及招商条件使用国有房屋的;

  3.承租企业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在规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

  4.国有房屋交付后,承租企业空置达3个月以上的;

  5.其他合同规定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国有房屋所有者应加强对自贸区内承租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每半年租赁情况复核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出租的房产资产,市国资委在年底考核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单列考核。

  第十三条 承租企业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国有房屋承租资格,或以各种形式骗取租金优惠的,一经查实,国有房屋所有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自贸区管委会将处置情况纳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大型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商场。

  第十五条 自贸区内国有房屋租赁指导价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