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6月29日津科计(2015)60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29
- 实施日期:2015.07.01
- 失效日期:2020.07.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文 号:津科计(2015)60号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支持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初步预算规模每年10亿元,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以及经批准纳入示范区的区县分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对示范区发展的相关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建设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型企业、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建设创新平台。聚集科技创新要素,推动开放创新与合作,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建立创新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体系。培育众创空间、创客工场、专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新型孵化器,支持其开展培训、合作对接等公益性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推动核心技术和“杀手锏”产品开发,支持企业引进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科技小巨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三)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整合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类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推动研发、专利、检测检验、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打造服务机构电商化网上服务平台,建立创新人才、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社区。
(四)推进科技金融发展。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大力发展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等,促进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科技众筹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发展。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发展,提升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的服务水平。
(五)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支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并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审定立项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的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基础和实施条件。
第八条 市科委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等方式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财务、管理、技术专家,结合项目实施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等方面,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预算的调整幅度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5%时,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研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执行(还需限定科目);实际变动幅度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5%(含15%)以上的,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实际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所属区县,区县财政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际用款单位。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诚信体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和项目验收前,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审计。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项目审计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和落实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要根据项目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不再聘请其继续承担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