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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6-03-31 13:33:40

  2015年6月26日浙政办发(2015)7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26
  • 实施日期:2015.06.26
  • 文  号:浙政办发(2015)7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培育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打造更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进一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出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活跃、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培育1000家以上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聚集创业投资机构300家以上,管理资金规模3000亿元以上,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吸引科技创业创新人才50万人以上;孵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30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以上,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培养创业导师5000人以上;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业创新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努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

  二、发展方向

  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孵化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二)专业化。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在重点培育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培育的支撑引领传统产业升级的高端微型服务器、新型专用芯片、多功能传感器、新型控制器、高端显示器、业务软件等专用电子及软件产业,着力培育的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健康、海洋开发等领域的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数字内容、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服务业中,加快构建产业特色鲜明、相关服务资源集聚、创业主体优势互补的众创空间。

  (三)集成化。加强政策集成,完善创业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业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集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研发测试、投资路演、交流推介、人才引进与培训、技术转移、市场推广等全链条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业创新效率。

  (四)网络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的创业创新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依托网络,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广大创业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一)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发展。针对初创企业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以资本为核心和纽带,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依托其平台吸引汇集优质的创业项目,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对接配套资源,发展投资促进类众创空间。以提升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专家、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和培训辅导,发展培训辅导类众创空间。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服务移动互联网企业为主,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协助优质创业项目与资本对接,帮助互联网行业创业者成长,发展专业服务类众创空间。在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制造工具的基础上,以服务创客群体和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标,为创客提供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产品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创意思想碰撞交流的空间,发展创客孵化类众创空间。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创业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宣传、信息、投资等各种资源在内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发展其他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二)降低运营成本。当地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依托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

  (一)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以更大力度实施“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带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整合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国内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投入。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对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助和带动就业补助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也可申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集体户。

  (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5%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四)鼓励知名企业推动员工创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员工和产业链相关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五、健全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省、市、县三级及高新园区设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和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和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市、区)政府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增加投入,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子基金支持创业创新活动。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初创期、中早期创业创新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每年对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利用政府发放“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对各市、县(市、区)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服务创客的支出,由省财政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省财政对培育、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进行绩效奖励。

  (二)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种资本投向创客企业。支持高新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社会组织开展天使投资人培训、天使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交流对接、天使投资案例研究等天使投资公共服务活动。加快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机构集聚区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券商、小微证券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创业创新企业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市、县(市、区)探索建立创客企业库、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资金池,对合作金融机构向列入创客企业库的企业发放的贷款首次出现不良情况,由风险资金池对坏账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省财政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中作为一个因素对设立风险资金池,且运作有成效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推进差别化信贷准入和风险控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等方式给予财政扶持,分担科技贷款风险,发展个人创业小额信贷、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动产、创单、保单、股权、排污权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方式,开发灵活多样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企业股改,引导企业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合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融资。

  (三)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商务秘书公司代理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并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及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的作用,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

  (四)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省科技厅要将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延伸到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相关行业技术成果信息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众创空间创业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载体要向创业者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并将提供服务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创客开放设备和研发工具,为创客群体提供工业设计、3D打印、检测仪器等电子和数字加工设备。

  六、营造创业创新文化

  (一)支持创业创新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创新大赛,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办“创客学院”。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各地促进创业创新的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业创新先进事迹,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建立科技部门牵头,经信、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业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

  (二)实施动态考评。把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和完善大众创业创新统计及定期发布制度,研究制订众创空间发展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示范引导。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众创空间展示体验中心,展示创客产品,强化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