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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3-31 13:57:45

  2015年6月24日厦府办(2015)11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24
  • 实施日期:2015.06.24
  • 文  号:厦府办(2015)11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影响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经营规范诚信、服务高效透明、监管完善配套的新模式,防止行政职能商业化,更好地发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为我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符合规定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审改办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局、市场监管局(中介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一要规范业务流程,严格要求按照简化服务流程的原则,明确并公布所提供的业务流程及所需条件与材料,不得在服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服务受理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二要规范收费标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范收费行为,要做到收费行之有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外公;三要规范办理时限,指导督促按照高效服务的原则,明确各类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限,并公开承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步骤分为动员部署(已完成)、自查自纠、汇总公布、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一)自查自纠

  各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解表及工作方案,召开本部门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清理工作会议,针对清理规范工作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清理规范的目标、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上报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如实上报的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上报。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二)汇总公布

  各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对所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逐个进行检查、核实,采取以下形式汇总公布:

  1、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方面:经清理规范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汇总编制,形成《厦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将相关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纳入《厦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其他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方面:由各行政审批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有关通知并在政府网站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取消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方面: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脱钩思路、改革方案和期限,形成报告;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的思路方案及期限,由市民政局汇总形成报告;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情况,由市人社局汇总名单。以上报告和名单报市审改办。

  完成时限: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情况的名单及报告,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方面,根据整改方案再研究确定。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方面:涉及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促进市场自主价格调节,由市发改委提出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方案,并公布《厦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定价管理收费目录》;涉及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费,符合规定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汇总编制并公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5、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方面:各行政审批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将主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报市市场监管局(市中介办),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中介办)牵头,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三)总结提高

  根据本次清理规范结果,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中介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各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将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审改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局、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中介办)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具体意见。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中介办)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局等部门,及时跟踪检查各审批部门工作推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工作职责。此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市审改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工作部署明确的任务要求,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认真履职,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四)强化责任追究。市效能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予以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予以追究。

  附件: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责任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