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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03-31 14:40:30

  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12
  • 实施日期:2015.06.12
  • 文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新情况、新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4号令);

  二、淮南市看楼护院工作规定(第46号令);

  三、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1号令);

  四、淮南市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第57号令);

  五、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59号令)

  六、淮南市除四害工作规定(第63号令);

  七、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65号令);

  八、淮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第66号令);

  九、淮南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69号令);

  十、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72号令);

  十一、淮南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84号令);

  十二、淮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89号令);

  十三、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92号令);

  十四、淮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93号令);

  十五、淮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98号令);

  十六、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1号令);

  十七、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11号令);

  十八、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第116号令);

  十九、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125号令);

  二十、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7号令)。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