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2015年6月11日湘政办发(2015)5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11
- 实施日期:2015.06.11
- 文 号:湘政办发(2015)5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深化简政放权成果,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省政符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清理规范的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与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1、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3、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优化办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4、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5、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6、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7、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8、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9、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10、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1、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2、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13、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省审改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4、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15、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16、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17、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及省政府各审批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设省优化办,省优化办会同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织、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与省政府部门同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省政府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年6月底前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有同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据性,加大推进力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和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优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