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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6-03-31 14:52:25

  2015年6月10日浙政办发(2015)6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10
  • 实施日期:2015.06.10
  • 文  号:浙政办发(2015)6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全省各地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未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部门应对登记窗口改造升级,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企业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确保6月底前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遵循本通知操作规范基础上,各地可以采取其他实现改革目标的操作流程、路径和方法。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推动。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应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证合一”的审批时限,但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应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

  1.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略)

  2.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略)

  3.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略)

  4.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