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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

2016-03-31 15:06:08

  2015年6月9日国版办函(2015)2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9
  • 实施日期:2015.06.09
  • 文  号:国版办函(2015)2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各省级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分别开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图书、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国期刊”等各项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应为“行政确认”事项。请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过程中,参照此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