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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3-31 15:18:33

  2015年6月9日大政发(2015)2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9
  • 实施日期:2015.06.09
  • 文  号:大政发(2015)2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市直各有关部门凡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事项外)均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应进必进”和“大厅以外无审批”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行政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到窗口承担行政审批和便民行政服务工作,并向其充分授权,保证其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独立行使审批权并提供便民行政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印章审批、一个流程办结”.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简洁明了,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七)探索跨部门审批和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八)探索实行“互联网+审批”的行政审批新模式。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我市“云计算中心”和“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开发“云终端”审批服务和“电子密钥”、行政审批“电子签章”等数字认证技术,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物理大厅”与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的“虚拟大厅”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探索构建市政府部门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市政府部门间、市政府与区市县(先导区)间信息资源共享,减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数量,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6月10日前将本部门组建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方案报市编委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