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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6-03-31 15:31:07

  2015年6月5日浙政办发(2015)6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5
  • 实施日期:2015.06.05
  • 文  号:浙政办发(2015)6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范围和内容。省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审批内容。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确需数量限制的,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制订并公布许可数量、遴选规则。省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向省法制办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相关建议,经省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委办审查后,对行政审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二)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选派业务骨干承担窗口工作;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外,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后直接办结。

  (三)建立一次性告知和审批受理单制度。省政府部门审批窗口或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行政相对人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实行相对集中审批。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有条件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在现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通过内部职能整合,推动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通过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方式,进行集中审批。条件暂时不具备且存在同一阶段针对同一个审批相对人的多个审批事项的,要明确实行一个处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的审批制度。

  (五)完善跨部门协同审批。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主办,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反馈;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省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制订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内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图,明确征求意见、并联审批事项和时限。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实时监察等应用功能,加强各级、各部门审批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对各部门运用网上统一审批系统的情况实时查询,定期通报考评。

  (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省政府部门要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环节简化。减少非实质性审查材料,取消企业和群众可自行决策、承担风险的审查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审查论证等环节,能够通过牵头部门综合审查得出结论的,一律不得自行组织专项审查论证;为审批提供支撑的论证、评估、审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组织并支付费用,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减少审批过程互相设置前置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家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作为前置事项。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查或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征求意见,不得将审批机关内部流程外部化,转交当事人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需由下级政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部门直接受理。

  (七)实施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省政府部门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要较平均法定时限明显缩短,承诺履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对部门执行力考核的内容。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即收即办,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八)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依法设定、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义务。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从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清理和取消省政府部门为行业垄断、地区垄断设定的不合理资质、资格和行业准入政策,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一)编制细化的服务指南。省政府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应当摆放在专门办事场所显著位置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和查询服务。

  (二)全面推进网上办事。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智慧政府”、在线政府建设,着力推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公示、查询、反馈、举报、投诉等环节向网上迁移,逐步形成网上办事平台和实体服务场所虚实结合、功能互补,线上线下同步流转,跨部门、跨层级联动,行政相对人可自由选择、办事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省政府部门要针对每个事项制订审批标准化服务细则,能细化或量化的审查条件必须制订细化或量化的标准,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必要条件作原则性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对不同情况分类归纳,明确具体审批要求,确定需要提交报告书、登记表、备案表的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审批事项编制或提交审批报告书进行论证、审批。

  (四)探索开展特色服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开展代办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方式。对需求较大的审批事项,可增设午间值班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三、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一)加强信息公开。省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公开。要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机构测评制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服务评价功能。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对行政审批实行“大数据”管理评估,汇集行政审批实施过程及结果数据、申请人评价数据等,积极探索深度分析应用,对行政审批要素、流程、裁量准则等实行科学评价,为优化行政审批实施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提供数据支撑。省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三)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省政府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确有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通过制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手段加强管理。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培训、检查和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同时,通过在线监督、定期案卷评查等方式,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对前置改后置事项及跨部门关联审批事项,要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强化全过程监管。省政府部门要根据我省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细化全程监管制度,重点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过程和建成运行的监管。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组织领导

  省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省审改办要加强与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每年7月份,省政府部门要及时将上半年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情况书面送省审改办;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省审改办,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