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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6-03-31 15:32:34

  2015年6月5日琼府(2015)3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5
  • 实施日期:2015.06.05
  • 文  号:琼府(2015)3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已经2015年5月27日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保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省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自主对小微企业发放限额以下、优惠利率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一、主要目的

  小微企业是新常态下我省稳增长、保民生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就业的主渠道,是实现创新发展的生力军,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抵质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目的是提高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以优惠利率放贷,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创建小微企业“讲诚信、低利率”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减少违约失信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权责明确,公开透明。明确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权责关系,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三、运作机制

  (一)参与主体。

  1.政府部门。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2.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注册运营,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小微企业。重点向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轻资产型小微企业倾斜。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

  省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并根据优惠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银保合作发放或银行自主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的风险补偿及奖励。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后,金融机构追偿不良贷款所得返还注入专项资金。

  (三)主要做法。

  本方案所指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为金额500万元(含)以下信用贷款,无抵(质)押、无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良贷款认定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1.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浮30%+保费费率2.5%”,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降低利率和保费费率。银行与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分担不良贷款,具体分担比例和方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银行自主信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自主为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银保合作信用贷款水平。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不良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偿。其中,给予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补偿资金,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每年用于补偿及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拨付的专项资金金额。

  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四)基本流程。

  1.业务备案。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牵头组织制定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框架文本,内容包括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银行与保险公司参照协议框架文本自主签署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

  2.贷款备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建立单独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按季将贷款明细表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专项资金补偿。每年4月30日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上一年度优惠贷款的补偿申请。当年需补偿金额超过当年实际拨付专项资金金额时,依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占比进行分配。

  4.返还追偿所得。对于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拨付到位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追偿所得,金融机构应及时返还、注入专项资金。

  四、奖励措施

  (一)资金奖励。

  1.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奖励资金分配,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确定。

  2.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

  (二)通报表彰。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五、工作机制

  (一)工作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风险补偿和奖励的审核与认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优惠贷款发放、备案与统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二)管理办法。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补偿及奖励相关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一)设立举报热线,对金融机构在放贷、承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进行监督。

  (二)联合工作组每年组织对享受优惠贷款政策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三)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通报情况,两年内不得享受所有财税奖励政策。

  (四)小微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银行定期向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并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