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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03-31 15:35:46

  2015年6月4日鲁政办字(2015)9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4
  • 实施日期:2015.06.04
  • 文  号:鲁政办字(2015)9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政府审改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用目录》共纳入行政许可事项387项,其中,市级实施104项、县级实施46项、市县均可实施237项。各市要根据《通用目录》,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尽快确定市级、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省政府审改办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确定市级、县级事项的原则为:(一)《通用目录》明确市级、县级实施的,对应纳入市级、县级目录;市县均可实施的,由各市确定具体实施层级,相应纳入市级、县级目录。(二)济南、青岛、淄博3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规定纳入市级、县级目录。除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事项外,国务院部门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由市县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暂纳入目录,2015年8月底前由各市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改办进行集中清理,其他事项由各市进行清理。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但不得随意整合、拆分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取消下放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也不得违法将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至市级实施。需要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取消或下放的,提出调整建议报省政府审改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通用目录》由省政府审改办发至各市政府审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