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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15:37:39

  2015年6月3日鲁中小企局字(2015)32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3
  • 实施日期:2015.08.01
  • 失效日期:2018.08.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 文  号:鲁中小企局字(2015)32号

山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是考量一个地区经济活力、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社会就业和民富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考核事项的意见》(鲁厅字〔2014〕5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小微企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万人拥有中小微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及增长率。

  (二)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税金占本市规模以上全部工业比重及增长率。

  (三)万户中小微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及增长率,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户数及增长率。

  (四)万户中小微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科技创新中心数及增长率。

  (五)万户中小微企业拥有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数及增长率。

  (六)万户中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及增长率。

  (七)万户中小微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及增长率。

  (八)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及增长率。

  (九)年度市县级政府财政资金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中的出资额占注册资金总额比重及增长率。

  (十)年度市县级政府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县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总额及增长率。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年度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注重对小微企业发展考核的过程优化和监管。年度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提供。

  (二)平时考核。注重收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统计数据,及时了解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考核指标实行半年调度,对工作进展滞后、效率不高的进行督促整改,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即时改进、持续提升。

  (三)自查自评。全年工作结束后,各市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对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创业创新、质量效益和发展环境改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

  (四)现场抽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自查自评报告,选择部分市,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三、考核结果应用

  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小微企业发展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各市认真分析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年终考核排名前列的市,省级和争取中央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四、组织实施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如实、及时提供考核指标规定的各项数据,保证数据来源准确可靠。各市对各县(市、区)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根据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可适时对考核指标体系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施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