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2日厦府办(2015)12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6.02
- 实施日期:2015.06.02
- 文 号:厦府办(2015)12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全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李克强总理来厦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广和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在全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2015年6月起,全市新设企业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内容
(一)一口受理。按照“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的模式,由市场监管部门收取材料,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全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不再分别办理商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
(二)一表申报。将原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申请表格样式和申请材料目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一照一码。根据省工商局的分配,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市企业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赋码规则如下: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市场监管;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四)一档存储。“一照一码”书式登记档案统一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档案保管部门制作和管理,场地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保障,除部门内部审核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其余材料扫描后供各部门共享查阅。具体档案存储、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档案保管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接“电子执照”。逐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改革,实现审批办结时同步将电子档形式的营业执照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从网上推送给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共享应用,替代原有纸质营业执照,实现全流程网上流转。
三、操作流程
(一)收件: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各级市场监管窗口递交“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件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缺材料。
(二)核准:由注册官助理(录入员)在大集中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录入,注册官通过大集中登记业务系统核准并生成统一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三)发照:市场监管窗口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给企业。
(四)刻章: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到公安部门许可的刻印单位刻制公章,由刻印单位将印章信息传给公安部门备案。
(五)共享: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协商确定的信息推送给同级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需要直接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内部流转运用,同时需将内部新产生的相关信息回传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六)上传: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省发改委要求同步推送至省数字办数据共享库。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
全市“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自贸办、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为成员的全市“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自贸办、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一照一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一照一码”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不折不扣地抓好抓实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牵头工作;牵头做好与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流程对接;牵头梳理“一口受理”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研究完善“一表申报”的申请表格设计和示范文本;负责改造内部业务审批系统,开发完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打印系统;负责将相关数据回传给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联系省发改委,牵头做好省、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的对接。
经信部门:负责政务网络、服务器等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提供办公场所、网络运行环境等;落实档案管理所需的场地。
质监部门:配合梳理“一口受理”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完善“一表申报”的申请表格设计和示范文本;负责接收和回传相关数据;相应改造升级内部审批系统。
税务部门:配合梳理“一口受理”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完善“一表申报”的申请表格设计和示范文本;负责接收和回传相关数据;相应改造升级内部审批系统。
公安部门:负责改革公章刻制审批程序,由企业直接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负责接收和回传相关数据;相应改造升级内部审批系统。
市自贸办、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一照一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负责保障本辖区“一照一码”受理窗口和档案管理的场地、人员配备、软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满足改革需要。
各相关单位应按时推进各项工作,于每周五下班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提供有力保障
1.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证照。
2.各成员单位加强对上协调沟通,确保数据传输畅通、准时、准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层面和省级对口部门对我市改革的试点支持以及特殊情况和过渡时期的处理措施。
3.“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4.相关部门开展窗口人员“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5.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