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6-03-31 15:54:11
2015年5月31日津政发(2015)1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31
- 实施日期:2015.05.31
- 文 号:津政发(2015)1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5月31日起,废止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2号)
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
三、《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
四、《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47号)
五、《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6号)
六、《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七、《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58号)
八、《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2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