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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2016-03-31 15:55:20

  2015年5月31日闽政(2015)2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31
  • 实施日期:2015.05.31
  • 文  号:闽政(2015)2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经省政府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18项改革创新成果分批、分期在省内其它区域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4项)

  1.企业设立“一表申报”制度;

  2.企业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3.推行“一掌通”3A移动税务平台;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盖登记机关电子印章,赋予企业“电子身份”,方便企业商务交易、办理行政事务手续;

  (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0项)

  1.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查重、自主选用”;

  2.实行企业联络地址登记制度;

  3.企业设立实行“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的服务模式;

  4.创新台湾输大陆商品快速验放机制。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商品外,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的工业品简化手续;

  5.试行“台商协会总担保制度”;

  6.海关、国检“一站式”查验平台;

  7.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对智能化卡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

  8.建设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设立、工商变更、纳税服务、社保缴交、海关检验检疫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多规合一”申报、信用查询、公章刻制、报关、报检、金融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办事审批不出区);

  9.创新区域管理,推行“多规合一”城市治理体系。促进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基于自贸试验区内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

  10.深化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区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

  (三)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

  1.对台湾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四)在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复制推广的事项(2项)

  1.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口原产台湾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化审批手续,快验快放;

  2.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试行“先放行后报关”模式。允许企业借助新舱单系统数据向海关进行入境申报,海关对舱单审核、查验后直接放行货物,企业再报关、缴税。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列为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抓好落实。要对照《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逐项制订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于2015年6月15日前送省自贸办,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国家部委工作动态;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创新成果落实到位。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