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2015年5月30日冀政发(2015)2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30
- 实施日期:2015.05.30
- 文 号:冀政发(2015)2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按照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省改革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各级审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等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擅自新增、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和扩大审批范围,随意调整和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省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逐步实行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量大的要进驻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安排专门场所办理。市、县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将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保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逐步实行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有条件的市、县、开发区,要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试点,探索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实现一个部门、一颗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建设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科学分类、规范设置,强化服务职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要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科、股)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暂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事项,要按照进驻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对各级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积极探索推行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进行流程再造,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省、市、县各级层面开展横向并联审批的基础上,推行省、市、县三级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暂时不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要由本级政府组织该项审批涉及的各部门进行研讨协商,明确相关实施办法。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省普遍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年内实现“一照一码”。对现行需由市、县初审的省政府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省政府部门直接受理。
(四)推行受理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明确相关信息,不得采取出具接件单、口头答复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迟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应出具正式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本级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要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由下级按法定要求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坚决取消附带、重复性的审批环节。
(五)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要突出重点、全面统筹,对政府鼓励或关系民生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因客观因素无法送达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将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编制服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和办事指南说明,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摆放,方便申请人取用,要在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七)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上下级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之间要形成协调联动,由上级部门牵头,对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避免审批条件、流程、依据、裁量等方面的差异。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八)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要清理和规范包括各类年审、年检和与之挂钩的培训、收费等在内的行政审批相关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依法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指定地点或通过指定方式缴纳。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目录化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等级制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探索。
二、健全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一)坚持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行“阳光审批”,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窗口、网上审批平台等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并开设专门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构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在线审批平台。制定统一的网上审批规范,加快建设省级层面的在线审批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平台的基础上,与省在线审批平台进行联接,实现省级层面的“横向联通”。市、县要按照省统一规范,在实现本级政府部门“横向联通”的基础上,与上级在线审批平台进行联接,实现“纵向贯通”。逐步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理和联合审批,实现政务服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网上在线审批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本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网上运行,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要依托网上在线审批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实现纵横协同监管。要不断完善各级平台承载功能,加强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各级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要建立健全相关考评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提高认识。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审改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要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把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狠抓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省审改办备案。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审改办备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审改办,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省级和市、县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