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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2016-03-31 16:02:38

  2015年5月29日冀政办发(2015)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29
  • 实施日期:2015.05.29
  • 文  号:冀政办发(2015)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河北省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审批事项涉及的省政府部门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措施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中介服务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进行分类清理。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放宽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五)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适时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等。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运用智能监管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30日)。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为省级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及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调研摸底。重点摸清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总量、类别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资质、业务范围、运行程序、收费情况等。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1日-9月20日)。省审改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审查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规范中介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等。

  (三)编制公开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在审核规范、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高到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年6月底前送省审改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省民政厅负责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省工商局负责对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省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提请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省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全程跟踪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和落实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省审改办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