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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16:08:11
2015年5月29日厦财企(2015)2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29
  • 实施日期:2015.05.29
  • 失效日期:2018.05.29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文  号:厦财企(2015)23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特设立“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应急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门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还贷应急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使用审批及监督管理,并由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施发放、收回等日常运作,还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经信局做好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根据还贷应急资金使用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还贷应急资金发放、收回等具体运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具体运作,包括:接受企业借用还贷应急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与续贷银行的衔接,提出应急资金安排使用的初步意见,具体发放、收回还贷应急资金,建立资料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 还贷应急资金实行短期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银行承诺为企业足额续贷后,才能动用该资金。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累计使用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厦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第二章 使用程序

  第六条 申请。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厦门市小微企业借用还贷应急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资金申请报告书(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财务状况等及申请的金额和期限);

  (二)企业信用报告(即:人行征信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五)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七)贷款银行出具的下一年度贷款授信额度批复文件;

  (八)企业出具承诺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期间的担保函和(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

  (注:凡以上企业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符合借款条件、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续贷银行已出具相关同意贷款意见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还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的初步意见。对于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一步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审批。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初步使用意见,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签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审批认可意见,与贷款银行和完成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厦门市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条 发放。贷款银行需开立“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内部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贷款银行、企业五方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手续齐备后,市财政局向该还贷应急资金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放贷还款工作。

  第十一条 收回。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需及时发放续贷资金,并于当日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续贷企业,续贷银行须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通过受托支付等方式直接将应急资金足额归还市财政局。应急资金存储期间若产生利息应一并归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三章 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应加强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对还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继续提供小微企业当年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银行尽快办理续贷,及时归还还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取消对该银行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且该银行在3年内不予以各类财政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的,应追缴还贷应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还贷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十七条 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还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