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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3-31 16:38:10

  2015年5月16日晋政发(2015)1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16
  • 实施日期:2015.05.16
  • 文  号:晋政发(2015)1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现就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六权治本”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告知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要严肃问责。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一)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制度。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进行规范,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二)严格落实受理告知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政府部门或单位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严格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事项按即办件、承诺件进行分类管理,精简审批环节,扩大即办件的范围和数量,优化承诺件的审批流程。即办件要“立等可取”。承诺件要依法依规明确并公开承诺办理(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家论证、听证、现场勘查等环节)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要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科学优化审批流程,大力精简审批环节,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或办件量相对较大的部门要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给窗口或政务大厅审查人员,提高窗口或政务大厅办结率。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家论证、听证、现场勘查等审批环节逐步取消,杜绝部门借加强管理之名,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省政府部门直接受理。

  (五)完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所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详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编制服务指南工作的指导,力争实现全省同一行政层级相同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基本统一。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岗位落实责任,逐项(含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七)探索跨部门联审联批。探索完善集中审批,逐步建立与“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依托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多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关联审批、超时追责”的办法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制定跨部门联审联批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等重要行政审批事项,要率先探索联合审批的制度和办法,需要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三、加强审批信息公开,强化制约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行“阳光审批”。各有关部门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审批对象、审批流程等内容,须报省审改办(省编办,下同)同意后,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及时予以公布。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取消和调整等改革意见的,须经省审改办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及新闻媒体等及时予以公布。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经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加大对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的自查力度。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电子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将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每个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传输给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过程全程监控。要严格执行审批时限预警制,对超时办结事项继续实行红牌警告,对不按规定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行为要及时告诫。有关部门要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省审改办要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适时组织考核评定。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在已经公开的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切实维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格追究具体承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有力保障。各有关部门作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处室或单位,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受理告知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绩效考核制度、申请人评议制度、联审联批制度等制度规范,于2015年10月底前送省审改办备案。每季度初,各有关部门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省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省审改办,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