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11日厦府(2015)12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5.11
- 实施日期:2015.05.11
- 文 号:厦府(2015)12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人社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在继续落实好“接收奖励、社保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等资金支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达到本单位当年度所招收毕业生总数25%,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市经信部门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符合技术改造政策的,优先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年度需求情况确定急需紧缺专业、工种,评估选定培训机构,开展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厦门生源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50课时且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专业600元;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且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专业1000元。
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群体,应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援助对象和条件、援助办法及申办程序,按照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的通知》(厦残联〔2014〕75号)执行。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给予创业项目奖励与扶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和遴选扶持活动。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项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项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鼓励在厦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遴选,争取省级项目资金扶持;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项目遴选,并给予入选项目相应的资金扶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优秀创业导师的评选活动,并给予优秀创业导师一定奖励。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项目的申报条件及遴选、扶持资金的申领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以及优秀创业导师的评选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给予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优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银〔2014〕6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给予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成功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给予创业培训和创业场地补贴。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至12个月、13至24个月、25至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 月、400元/户 月、300元/户 月。
(五)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区和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和总体产业布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积极协助申报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使用规范,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用以补贴孵化基地为入驻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以及创业项目(计划项目)奖励,创业场地补贴和“1+1群”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与支付管理、所需资金,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要充分认识加强宣传工作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更新编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材料,精心设计制作电子和纸质版本的宣传材料,并结合就业服务月、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大会和厦漳泉联合招聘会以及各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发布、现场发放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镇街、社区等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并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覆盖面。
要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大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继续抓好包括就业指导教师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要结合业务培训和举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座谈会的形式,积极推动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并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