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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6-04-01 10:45:05

  2015年4月29日沈政发(2015)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实施日期:2015.04.29
  • 文  号:沈政发(2015)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80项。其中:取消48项,下放10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22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3、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5项,其中:取消15项,下放8项,暂停2项)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1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初审。

  二、市教育局(下放2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2、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1项)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四、市规划国土局(取消1项)

  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五、市环保局(2项)

  (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二)下放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六、市农经委(下放2项)

  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2、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七、市水利局(取消2项)

  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2、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

  八、市林业局(3项)

  (一)取消1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二)下放1项。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下放至3县1市、4个郊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

  九、市外经贸局(取消1项)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十、市体育局(下放2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取消1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十二、市安监局(取消3项)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三、市统计局(取消1项)

  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十四、市物价局(暂停1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

  十五、市地税局(取消2项)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附件2: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11项,其中:取消9项,下放2项)

  一、市建委(取消2项)

  1、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2、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

  二、市农经委(下放1项)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三、市文广局(下放1项)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

  四、市质监局(取消1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五、市安监局(取消3项)

  1、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2、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市物价局(取消2项)

  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七、市编委办(取消1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共计18项)

  一、市环保局(1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市交通局(1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由省交通厅及流域管理机构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三、市农经委(2项)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市文广局(11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2、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5、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6、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7、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8、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0、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由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

  五、市旅游局(1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省旅游局或者其委托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市卫生计生委(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市工商局(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附件4: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共计26项,其中:取消24项、调整2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1项)

  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件:

  向省经信委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证明。

  三、市规划国土局(19项)

  (一)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要件:

  1、征地补偿费预存到账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新增费筹备情况说明。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所有权证书。

  6、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7、项目立项文件(批次用地)。

  8、土地开发用途说明。

  9、用地评估材料。

  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评估材料和备案表。

  11、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备案材料。

  12、征地协议书。

  13、信访会审表。

  14、项目用地审查表。

  (二)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要件:

  1、将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查表改为后置要件(建议修改相关文件)。

  2、将林地审核同意书改为后置要件(建设项目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后3个月内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议修改《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取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要件:

  1、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2、区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建新区的选址意见。

  3、土地复垦协议。

  四、市环保局(1项)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件:

  发改、经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五、市建委(1项)

  取消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要件:

  实地核查。

  六、市林业局(3项)

  (一)取消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体规划。

  (二)取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要件: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