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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6-04-01 10:59:25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实施日期:2015.04.24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