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23日京政发(2015)2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23
- 实施日期:2015.04.23
- 文 号:京政发(2015)2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审批行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市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审改办牵头)
2.聚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到2015年底再精简200项以上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3.科学合理设置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逐步建立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科学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体系。(市政府审改办牵头)
(二)减少前置性审批和收费项目
1.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研究推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证照清理和规范工作。(市编办牵头)
3.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清理规范企业注册环节的前置性审批,积极推进“先照后证”。(市工商局负责)
4.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审改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做好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衔接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2.市政府各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县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
(一)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1.积极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和前置条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市政府审改办牵头)
2.围绕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严格落实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研究完善“六高四新”功能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3.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首都城市建设管理,研究完善交通、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二)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1.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改办牵头)
2.以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为重点,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地震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一)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1.研究制定市级审批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方案,协调做好各有关部门进驻工作。(市政府审改办牵头)
2.调整优化进驻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形成与集中审批相适应,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协调的体制机制。(市编办牵头)
3.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相关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区县、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提升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能力。(市政务服务办、各区县政府负责)
4.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实现相关部门及区县审批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办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5.积极推进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与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一网进、一网出、一网办理、一网监督”。(市政务服务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
1.建立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审批工作的协调督办机制,实现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2.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及工作流程。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进驻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政务服务办、各区县政府负责)
3.进一步完善为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服务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配套的政务服务机制。(市政务服务办牵头)
四、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2015年底前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16年底前实现区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部公开,形成比较完善的清单公布和管理制度体系。(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1.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办理处室、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有效时限等内容。(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审改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2.依法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坚决杜绝变相审批、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市监察局负责)
(三)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审查程序。拟新设行政许可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严格予以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审改办负责)
五、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行业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逐项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市政府审改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工作机制,明确专门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推进
建立健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多部门或市、区县联动的事项,要加强会商沟通,积极协调推进。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三)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考核评价
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政协汇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开展专项检查,并适时进行第三方评估。